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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雜、涉及人民生活基礎設施、合同履行期限相對較長等。其中,建設工程款的追討成為法院及合同各方一直以來的難題。工程款的追討與執行成為承包方煞費苦心且始終難以徹底解決的問題。建設工程款相對于普通債權而言具有優先權,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廣州討債公司幾種常見的工程款清償方式
工程款清償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此為常態,不論如何約定,承包人取得其應得款項方為結束?,F金支付是最受“歡迎”的清償方式,也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方式。除此之外,通過債轉股、實物分割、產權分割、租賃等方式清償工程款也不少見。
債轉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將其債權作為投資與發包方組建公司,聯合經營,損益共擔,此種方式存在缺陷:由誰控股、由誰經營、由誰管理等問題顯然成為各方爭執的焦點,同時,組建公司需要國家機關嚴格審批也是一大難題。
分割發包人產權是指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建筑物本身明晰產權之后依據工程款數額分給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產權。此方式缺陷在于資產評估、析產分配等方面的困難。
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不失為一種良好選擇,即,承包人通過租賃發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緩解發包人支付壓力,緩和即將激化的矛盾,對承包人工程款有一個交代。
工程款的優先權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權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張志勝律師認為,該部分費用顯然應當具有優先權,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務之后應當取得財產權益,墊付費用系本該由發包人承擔而承包人代為支付的費用,墊付費實際上是承包人“額外”負擔,因而,至少應當受到與工程款同等的保護;另外,這樣處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之規定。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墊付款清償問題
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法院應當支持該請求。但是,對于利息部分,如果約定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那么,墊資部分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不得請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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